身為一位以臉書為媒介來分享、發表自己作品的創作者,如果有人對它們按「讚」,我會很開心,這代表有人喜歡我的作品;如果有人「分享」它們,我會更開心,這代表有更多人能夠認識我的作品;進一步,如果有人成為「粉絲」,我會非常開心,這代表這位「粉絲」對自己所有創作的一個整體的肯定,也期待在未來看到更多自己的創作。
但是,如果有人未經過同意,也沒有任何事先的通知與詢問,也沒有註明出處和來源,就直接「複製、存檔、上傳、轉載」,就好像發表自己的東西一樣理直氣壯,甚至拿來作為涉及售票行為的商業活動之廣告宣傳(就算活動本身理念跟作品吻合,具公益性質,也一樣侵權),我會非、常、不、爽,而且不排除採取其他合法途徑來捍衛一位創作者應有的權利,啾咪。
註:
會這麼生氣,是因為身為原創作者的我,在轉貼那張未授權圖片連結、主辦那個售票活動的機構臉書頁面留言反應後(措辭相當禮貌,還順便補上一句祝活動成功之類的客套話),他們不但沒作任何處理,還把我的留言設為垃圾留言隱藏起來,當作沒這回事。是可忍孰不可忍!
至於擅自轉載作品的先生,本人也已寄出臉書訊息通知,目前還未有回應。希望他看到之後,可以對此提出一個善意的交代,日後也能學到尊重是一個基本素養,事先通知更是一個基本禮貌。